2017年文件

华侨大学化工学院延迟毕业学生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17-10-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延迟毕业学生的管理,根据《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华侨大学延迟毕业学生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且在校学习时长达到标准学制年限,但尚未达到最长修业年限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下称延迟毕业学生);

第三条  延迟毕业学生原所在班级班主任为第一负责人,分管教学副院长为分管领导。

第二章  延迟毕业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申请延迟毕业的学生在标准学制规定毕业年度的6月份,应先办理除保留学籍外的其他所有离校手续,退出宿舍床位,由学校根据《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重新安排。

第五条  延迟毕业学生应按照《华侨大学延迟毕业学生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年开始的每年6月份向学院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辅导员递交《华侨大学学生延迟毕业审批表》、《延迟毕业学生须知》及相应材料,方可继续在校学习。

第六条 每年暑假,学校会开设相关课程的暑期重修班,延迟毕业的同学可以修学相关未完成课程。修满学分即可向学校提出毕业申请。

第七条 延迟毕业的学生,纳入学院日常学生教育、管理。每学期开学后的3天内,延迟毕业学生必须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应按照个人修读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向学院提交《化工学院延迟毕业学生未完成课业修学计划表》,在开学2周内完成选课,向学院提交《化工学院延迟毕业学生注册单》。

第八条 原则上,延迟毕业学生须入住学生宿舍;未修学分不超过20学分的,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外住的,要按《华侨大学社区管理规定》,办理外住手续方可不入住学生宿舍。

第九条  延期毕业学生的班主任由其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担任;辅导员由原辅导员或负责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辅导员担任。开学后每月最后一天前,学生要主动联系班主任,汇报本月学习生活情况,向学院提交《化工学院延期毕业学生联系情况登记表》。

第十条 延毕学生请假要按学院请假制度执行,假期外出要找班主任报备。

第十一条 学院对延毕学生的上课情况进行督查,对违纪情况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已申请免听的延毕学生除外。

        第十二条  延迟毕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奖、助、贷、勤、减、补等有关待遇;如遇特殊情况,可向学院提出相应申请,由学院与学校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延迟毕业的学生如果之前受到违纪处分,在延毕期间符合学校解除处罚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十四条 延迟毕业学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实行申请管理,符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以下3个时间段提交申请材料:

(一)寒假假期第一周的周一之前提交《华侨大学毕业(学位)证书申请表》;

(二)暑假假期第一周周一之前提交《华侨大学毕业(学位)证书申请表》;

(三)每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的周三之前提交《华侨大学毕业(学位)证书申请表》。

第十五条  延迟毕业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者退学时需办理《华侨大学延迟毕业学生离校审批表》。到负责当年就业工作的辅导员处办理就业登记、档案派遣、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 本办法由化工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华侨大学学生延迟毕业审批表

附件2:延迟毕业学生须知

附件3:化工学院延迟毕业学生未完成课业修学计划表

附件4:化工学院延迟毕业学生注册单

附件5:化工学院延期毕业学生联系情况登记表

附件6:华侨大学化工学院延迟毕业学生离校登记表

附件7:华侨大学毕业“学位”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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