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文件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辅修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12-30   点击数: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辅修专业教育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华侨大学辅修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2014年1月14

华侨大学辅修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辅修专业属于本科教育的范畴,是指本科学生在学期间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我校在本科教育中推行辅修专业培养是为了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学科优势,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一项教学改革措施。全校所设置的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以作为辅修专业供学生修读。

第一章 辅修专业设置

第二条 辅修专业设置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校本科学生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即跨学科门类辅修专业;另一种是在校本科学生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辅修同一学科门类的不同专业,即非跨学科门类辅修专业。

第三条 辅修专业的培养模式:跨学科门类辅修专业需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考核成绩合格,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非跨学科门类辅修专业需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考核成绩合格,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前提下,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章 修读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资格

1.在校本科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时间原则上为大学二年级下学期期末,五年制专业本科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时间原则上为大学三年级下学期期末;

2.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时主修专业学习成绩,原则上理工类学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3.8以上,非理工类学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4.0以上,或学生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10%以内,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如该专业申请人数较少,理工类学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3.5以上者,非理工类学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3.7以上者,也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五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程序

1.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制定招生计划及相应的教学计划,并经教务处批准;

2.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华侨大学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提交到教务处;

3.教务处与招收辅修专业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对学生进行择优录取,公示录取名单;

4.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辅修专业入学手续,按规定缴纳辅修专业学费,上网选课参加课程学习即取得辅修专业学籍。

第三章 教学组织与学籍管理

第六条 课程管理

1.原则上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人数达20人,可采取单独开班的形式,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确定;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人数不足20人,采取跟班修读的形式。

2.辅修专业于每学期开学2周内完成选课,选课管理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

3.学生须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选课,未参加网上选课而参加听课、考核者,成绩无效。

第七条 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

第八条 辅修专业实施专门的教学计划,学习周期一般安排2至3年。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以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为主。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由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制订,教务处批准实施。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安排每学期选修辅修专业课程,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总学时,一般每学期应控制在每周30学时左右。

第九条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者,应中止辅修专业学习资格:

1.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累加修读年限已达本科生在校的最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为六年、五年制本科为七年),仍未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辅修专业课程要进行考核,课程不及格需要进行重修。考核及重修办法参照《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华大教〔2013〕6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程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或低于主修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辅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程度要求高于主修专业的,学生不能免修,但学生可于学期初向任课教师书面申请部分免听,经过批准、并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具体参照《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华大教〔2013〕67号)中有关免修、免听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授予。

第五章 证书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累加修读年限不能超出本科生在校的最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为六年、五年制本科为七年)。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1. 所修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是不同学科门类;

2.获得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3.完成跨学科门类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境内生平均绩点达到或超过2.5,境外生平均绩点达到或超过2.3;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1.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

2.完成非跨学科门类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且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未能达到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要求的,已获得的辅修专业课程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跨专业选修课学习成绩载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应于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所有课程后一星期内递交授予辅修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的申请。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接到学生申请后,应组织对学生辅修专业的学业成绩进行审查,并提出授予辅修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的意见,教务处进行复核,学校批准。学校向符合规定者颁发辅修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它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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