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文件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教学实习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12-30   点击数: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教学实习经费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华侨大学教学实习经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4日

华侨大学教学实习经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实习经费管理,提高实习经费使用效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对教学实习经费管理规定如下:

一、 基本原则

1.教学实习是培养方案中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培养方案,认真组织教学实习,努力提高教学实习质量。

2.实习必须贯彻“就近就地”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的前提下,尽可能安排在近处实习(原则上安排在省内进行)。

3.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集中实习,也可以分散实习,但尽可能安排集中实习。应按学生人数确定指导教师的人数。

集中实习:生产实习按30名学生配一名指导教师;30名以上学生最多只能配二名指导教师。认识实习按45名学生配一名指导教师;45名以上学生最多只能配二名指导教师。

分散实习:可派一名教师巡视。

4.各学院在学生实习前,必须按培养方案的安排,将各专业、年级的实习计划、时间、学生数、指导教师人数及经费预算等按《华侨大学学生实习计划表》的要求填写清楚(一式二份),经主管教学院长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审核签批

5.为保证实习的顺利进行,确保同学们的安全,指导集中实习的教师必须与学生同住、同吃、同来回。

二、经费预算管理

1.教学实习经费指标由各学院在公用经费二次分配中安排,下达至学院教学实习费项目,由学院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2.实习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为用。

三、实习经费的预借和报销程序

1.实习经费的预借:实习前,指导教师可持主管教学院长签批后的《华侨大学学生实习计划表》到财务处办理借款。

2.指导教师的差旅费报销:按《华侨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3.学生集中实习报销:支出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接受实习单位的讲课酬金、接受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费(简称实习费)等。报销时附上主管教学院长签批后的《华侨大学学生实习计划表》、各学院教学秘书核实盖章的学生名单、实际发生的有效票据,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指导教师经办报销。

(1)交通费:按火车硬座、轮船按最低一等标准,可以享受火车半价的按半价车票报销,本地乘坐汽车要优先安排使用我校交通运输中心车辆。在交通运输中心没有车辆安排时,经交通运输中心领导同意(交通运输中心的书面证明),方可租用符合国家交通部门车辆营运有关规定的校外车辆,并凭正式发票报销。

(2)住宿费:师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应尽可能在接受实习单位借用或租用,也可以就近在兄弟院校中租赁学生宿舍,原则上不住宾馆、招待所。确实无条件解决住宿而必须住宾馆、招待所的,学生住宿费标准控制在教师标准的1/3之内,超过部分由学生个人承担。

(3)实习讲课酬金:实习期间,需支付给聘请实习单位专业人员讲课酬金时,按照高级职称100元/小时、其他人员60元/小时的标准,填写《华侨大学学生实习讲课酬金付款单》(每讲一课填一单),由讲课者本人签字,或盖有接受实习单位公章的收款收据返校后凭据报销。

(4)实习管理费:接受实习单位必须收取实习管理费时,由接受实习单位开具发票,并加盖财务公章,回校后凭据报销。

(5)其它:建筑、土木、旅游、美术学院的学生在集中实习期间参观风景区、公园等,凭正式票据每人准予报销不超过三张参观门票,参观内容仅限于与本专业相关的内容,其它专业不予报销。

与实习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从实习经费中报销,所支出的费用由学院自行解决。

实习期间,因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律由肇事者赔偿,不得报销。

4.分散实习报销。按照每人150元300元的标准包干用于学生实习,其它费用不再予以报销。实习结束由指导教师经办报销时,填写《华侨大学教学实习差旅费包干单》,附学生签领后的“华侨大学学生实习包干经费领款表”、主管教学院长签批后的《华侨大学学生实习计划表》、各学院教学秘书核实盖章的学生名单、指导教师撰写的实习总结(或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证明)。特殊支出事项由教务处领导审批。

四、实习经费的报销时间

指导老师在实习结束两周内报销实习经费。

五、其它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华侨大学学生实习计划表

2.华侨大学学生实习包干经费领款表

3.华侨大学学生实习讲课酬金付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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