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实验室病原微生物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华侨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 学院根据《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对病原微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我院实验室严禁开展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教学实验室禁止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第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学校申报,经批准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实验室建设。由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负责人登录“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备案,核查通过后方可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
第六条 如教学和科研确实需要,实验室可采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的病原微生物的经过改造的科研通用非致病工程菌,但须从正规厂家购买,并留存购买凭证备查。
第七条 学院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责任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根据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编制本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所有与病原微生物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学院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实验室技术规范、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正规渠道获取病原微生物菌(毒)株,并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株,储存病原微生物的场所或储柜配备防盗设施。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株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活动废弃物的管理,依法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废弃物,必须先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处理;所有废弃物必须进行分类暂储,贴上标签,在规定时间送至学校暂存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公司清运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使用的病原微生物相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体征时,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将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开展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应有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和意外事故的处置程序,应急预案应至少包括组织机构、应急原则、人员职责、应急通讯、个体防护、应对程序、应急设备、撤离计划和路线、污染源隔离和消毒、人员隔离和救治、现场隔离和控制、风险沟通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工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