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培养

化工学院新增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作者:   时间:2015-10-12   点击数:
化工学院新增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化工研 [ 2014 ] 2 号

根据华侨大学《关于印发华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华大研[201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和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新增研究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进取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协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身体健康,每年保证能有半年及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三)硕士生导师申请者年龄应在56周岁及以下(以申报当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为准,下同),博士生导师申请者年龄应在59周岁及以下。
(四)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与突出的研究特色或优势,对所申请的研究方向能发挥带动作用,有利于凝练学科方向,提升学科影响力。
(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丰富的人才培养经验和科研经验,且具有所申请研究方向的研究成果。
第二条 新增博士生导师应具备的业绩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
(二)独立完整地指导过一轮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三)有一定可支配的研究经费,申请时在账经费累计总额:纵向经费不低于20万元或各项经费合计不低于60万。
(四)近五年科研成果丰硕,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本专业高水平的科研项目:
主持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1项单项到账经费不低于80万元的其他级别课题。
2.具有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1类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SCI一区刊物和3篇发表在SCI二区刊物。
3.获国家科技三大奖(前三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社科成果一等奖(前二名),或二、三等奖(第一名);或国家级教学研究成果特等奖(前二名),或一、二等奖(前二名);或省级教学研究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前二名);或授权发明专利3项(第一名)。
4.近五年到账经费累计总额:各项经费合计到款不低于400万元,其中,横向经费不低于经费总额的一半。
具有博士学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同时满足上述1、2两项条件;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还应同时满足上述3、4条件之一。
具有博士学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具备上述3、4条件之一者,1、2条件可降低1项。科研项目调整为:主持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学术论文调整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1类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3篇发表在SCI二区刊物。
第三条 新增学术学位硕导应具备的业绩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并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近五年科研成果较好,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应满足下列2项条件):
1.主持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1项单项到账经费不低于20万元的其他级别课题。
2.学术论文: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二类A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理学学科至少有3篇在一类期刊上发表,工学、农学学科至少有2篇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第一名)。
3.以第一作者出版1部学术著作或译著(本人完成8万字以上),并于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二类A及以上刊物发表2篇与该著作相关的学术论文。
4.主持横向课题和科技开发,近五年到账科研经费累计总额不低于80万元。
第四条 新增专业学位硕导应具备的业绩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并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近五年科研成果较好,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1项单项到账经费不低于10万元的其他级别课题。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
3.以第一作者出版1部学术著作或译著(本人完成8万字以上),并于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二类B及以上刊物发表1篇与该著作相关的学术论文。
4.主持横向课题和科技开发,近五年到账科研经费累计总额不低于48万元。
第五条 新增实践硕导应具备的业绩条件
(一)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且聘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或规模以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或具有国家级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原则上应在遴选专业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突出业绩,在所在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具有指导研究生从现实问题出发进行课题研究的能力,能够为研究生的实践创新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科研条件。
(四)我校研究生工作站或者与我校建立科研合作关系的单位负责人或高层管理人员。
第六条 特聘研究生导师的遴选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 新增博士生导师同时具备相应学科学位点的学术学位硕导资格,新增学术学位硕导同时具备相应学科学位点的专业学位硕导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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